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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0 浏览量:0

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于规章,是合同主体对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项予以协商,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就要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规章制度的性质是公司内部的机构依据公司的意思所作出的约束公司全体人员的决定。劳动者在进入公司工作时并不一定知晓或同意规章内容,当这两个文件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和哪个文件制定在先、哪个文件有利于劳动者等都无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以劳动合同里的内容为准。

根据劳动者是否全日制工作进行分类,如果在公司全日制工作,单位不得晚于一个月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如果签订合同的时间早于用人的时间,应当以后者为准在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当然,即使两者之间就各个条款经协商后意见保持一致,也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就此生效,生效的问题关键还得看具体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违背法律的规定,具体可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法条。对于一些不满的条款,有权提出异议,有权接受,即使现实中劳动者可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在法律上两者是平等的。为了避免这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单位也可以提前采取措施,比如在合同中表明如果发生冲突,应以规章为主,当然如果劳动者签署了该合同,则意味着劳动者对该条款表示认可,则此时应当以规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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