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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有重大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系合法解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4 浏览量:0

案例:高某云在2011年6月份由S公司录用,入职时就任仓管员。入职后S公司与高某云签订《仓库管理员岗位责任书》,规定高某云作为仓管员的岗位职责,其中包括对货物的实物验收入库、发货需严格按照先办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办理等。2018年3月份,高某云被S有限公司调整至S物流公司工作,并被任命为该公司的仓储管理部经理。S物流公司向高某云发放了《员工手册》,并组织其参加培训测试,该手册中规定:因工作失误或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以上者;工作把关不严,造成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者,负主要责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8月1日,S物流公司与高某云签订了《资产保管协议》,规定高某云作为仓储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及赔偿义务,若严重违反该规定S物流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等。因S公司的员工张某、张某强利用职务之便前往S物流公司提货,造成S物流公司、S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张某、张某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已被立案侦查。高某云作为仓储管理部经理,负有失职之责。2019年10月18日,高某云主动向S物流公司提交《辞职申请》。2019年10月28日,高某云在办理离职交接时,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中签字确认,自愿将2019年10月的工资扣除作为赔偿,并交接了相关工作及资料设备。2019年11月15日,S物流公司向高某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因高某云存在“重大资产违规操作”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自2019年11月11日起解除与高某云的劳动关系。高某云不服,于2019年12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裁决驳回高某云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 

主要争议:S物流公司解除与高某云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观点释明:高某云于2019年10月18日,主动向S物流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且因失职行为造成S物流公司、S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S物流公司根据高某云的申请,结合与高某云签订的《资产保管协议》及该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经该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自2019年11月11日起解除与高某云的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高某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无违法之处,故高某云请求确认S物流公司解除与高某云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高某云请求判令S物流公司、S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高某云请求判令S物流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5000元的诉求,因高某云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中签字确认,自愿将2019年10月的工资扣除作为赔偿,亦符合S物流公司与其签订的《资产保管协议》的约定,故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高某云请求判令S物流公司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5000元的诉求,因2019年10月份的工资,系高某云自愿作为赔偿,亦符合S物流公司与其签订的《资产保管协议》的约定,S物流公司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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