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180-6262-1191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4201*********398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断断续续工作并不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量:0
案例:2013年7月,张某齐入职H公司,从事船员工作。H公司未为张某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9月3日,H公司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致: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7月,我入职贵司,但贵司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自入职至今,贵司从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并且违法扣押、扣减我的工资。现我依法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20年9月7日,张某齐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该份通知书给H公司,通过快递号查询显示H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签收该份邮件。
另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2020年2月至8月份,H公司实际向张某齐发放工资共计64471.03元。2020年1月份,因为没有工作安排及疫情等,H公司未向张某齐发放工资。2020年1月23日,H公司向张某齐发放15666.46元,仲裁庭审中,H公司主张15666.46元是对社保费用的补贴,张某齐认为该笔款项系2019年工资的补发。
争议焦点为:1.H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张某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如H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则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法律观点释明:关于争议焦点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请假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EMS送达流程记录,能证明张某齐于2020年9月8日以H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H公司主张张某齐于2020年8月离职,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对于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本案中,H公司未为张某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齐以此为由书面通知H公司说明理由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H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关于争议焦点2,H公司提交工资明细,主张张某齐2013年7月到H公司工作,2018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5月,张某齐再次至H公司工作,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张某齐认为其在H公司工作模式是有活就干、没活就休假,允许最长休假60天,其自2013年7月至2020年9月7日均在H公司工作。法院认为,张某齐对H公司的主张不认可,且H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达不到证明其主张的目的,故认定张某齐自2013年7月始至2020年9月7日在H公司工作。2020年1月份H公司未发放张某齐工资,故计算张某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35.74元,{[64471.03+(15666.46÷12×4)]÷11},H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7518.05元(6335.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