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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员工应由法定辞退程序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量:0

案例:1991年7月30日B水利局招收马某为合同制工人,1994年12月12日马某占从合同制工人聘用为事业编制员工。2008年4月马某向B水利局请病假2个月,到期后,马某未向B水利局续假。同年8月B水利局口头通知马某回单位上班,马某未回。同年10月8日B水利局以书面通知或由马某丈夫梁江宁告知的方式,通知马某务必于同年10月18日回单位报到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书面通知于同年10月9日向马某的丈夫梁某宁送达并签收。同年8月至2009年5月期间马某擅自离岗。2009年6月3日经水利系统对马某予以辞退,该辞退文件于同年7月21日向马某送达,同时报人社局备案。2010年6月23日,马某向社局申请撤销文件,人社局经调查后,于同年7月7日作出“对马某作出辞退决定,符合法律程序”的答复。同年12月29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决定不予受理。后马某向巴楚县人社局提出申诉,该局于同年9月6日对马某的申诉作出如下答复:马某同志为水利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适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辞退手续按照原《辞退规定》办理。2012年1月6日,马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1月9日以超过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马某起诉法院。

争议焦点:1.B水利局辞退马某的决定是否有效;2.B水利局是否应当赔偿马某6年的工资共计210000元。

法律观点释明:关于焦点1。本案中,马某原为B水利局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B水利局辞退马某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援引原《辞退规定》第三条和该局《水利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案中,B水利局未按程序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征求人事管理部门对辞退马某一事的审批意见;向马某送达《辞退证明书》;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向马某发放辞退费。其次,B水利局虽主张其依据《办法》之规定将马某除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除名马某所适用《办法》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也未能证明该《办法》经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马某。因此,B水利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作出的关于辞退马某的决定程序违法。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前文已述,巴楚县水利系统党委作出的关于辞退马某的决定程序违法,故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焦点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以岗定薪、易岗易薪。据此,劳动者未参加工作将无法获得相应待遇。根据B水利局提供的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马某在该单位的考勤记录,以及马某的当庭认可,可认定马某于2008年9月后再未在B水利局工作,故其诉请B水利局支付2008年9月至2014年8月共计6年的工资210,0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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