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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迟到,单位能按员工手册罚款吗?劳动仲裁院:不能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量:0

上班迟到,罚!对于不少职工而言,似乎觉得这个条款并没有错,而部分企业也将此写入了自己的员工手册中。然而,这种规定真的合法吗?小编给你用案例来解答。


案例

职工因迟到被扣500元

张先生在沪上一家销售公司担任销售职务。双方签订期限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

今年2月,张先生发现其转账的1月工资少了500元,感到有些奇怪,于是就向公司财务询问原因。

令张先生惊讶的是,财务告知张某:

因为其1月迟到两次,按照公司规定按迟到时间长短进行罚款。


对此,张先生认为:

虽然自己有两次迟到,但是其利用午休时间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不会对正常劳动产生影响。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先生遂向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500元。


公司表示并无过错

庭审中,公司认为自己的扣罚可谓“合情合理”。据悉,在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

■ 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罚100元,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下罚200元,一小时以上罚400元。

■ 不仅如此,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所有的员工都按照这个规定执行,规章制度在张先生入职的时候也已经告知。


因此,公司指出:

张先生迟到两次,单位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扣款是合理的,并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


而在张先生看来:

自己虽然有两次迟到,但——

■ 一次迟到时间在5分钟内,并不会对正常劳动产生影响

■ 另一次迟到一小时以上,则是因为地铁故障,并非其本人过错,并且已经在午休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因此,张先生认为其日工资折算不到400元的情况下,销售公司对迟到扣一小时以上罚400元也是不合理的。


仲裁结果支持职工

最终,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虽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可对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做出相应的规定,并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约束,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故对张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工资差额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劳动者的迟到进行罚款,为何错了?

专家指出

首先,劳动者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在劳动者存在不按时上下班的情况下——

■ 用人单位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管理,以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 用人单位也有权在规章制度中对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处罚,以兼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效益。

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违纪如何处罚的规定也必须合理合法,避免用人单位以违纪的名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并无法律授权其可在内部规章制度内设定罚款的条款。

因此,本案中公司虽然通过民主程序就迟到作出了罚款的有关规定,但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该项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用工提醒

迟到属于缺勤的一种形式,如果缺勤一天,那毫无疑问劳动者无法享受当天的工资,但是迟到该如何处理呢?相对于全日缺勤而言,迟到缺勤时间比较短,有时仅仅为几分钟,那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专家进行了释疑:

明确规定劳动者上下班时间。

严格执行考勤管理,保留劳动者迟到早退的相关证据,如实行人工考勤无法客观记录缺勤具体时间的,可通过对考勤记录签名等形式确认迟到的时间。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迟到有管理权,但也应视迟到原因进行区分。

如遇交通事故、大风大雨等极端天气情况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人性化操作,劳动者上班途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到的,则不应进行处罚。

正确把握处罚的尺度。

一般而言,劳动者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进行罚款、扣半天或一天的工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劳动者迟到1小时,其亦可依法享有剩余7小时内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

  • 可通过设立全勤奖、绩效考核形式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管理

  • 也可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处罚

  • 对迟到早退情况严重的劳动者也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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