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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来源:兰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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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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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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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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