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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继承权纠纷

来源:白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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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郑某1的委托,指派白俊杰律师代理郑某1与杨某3继承权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与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告杨某3与郑某3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因此不是郑某3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尚无明确定义下,根据实践,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这几种情形:(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3)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看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是否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本案原告杨某3提供的过期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均无法证明其自幼与郑某3共同生活在一起。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刘某某与郑某3结婚时曾有过女方带原告杨某3跟随男方生活的约定,但原告杨某3是否实际跟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证言无法证明。相反,我方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了本案原告杨某3并没有自幼与郑某3一起生活,郑某3对杨某3也没有给予任何生活上的抚育与照料,原告成年后也没有对继父郑某3进行赡养扶助。其成年后对继父的探望只形成纯粹的姻亲关系,不形成扶养关系。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杨某3与郑某3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因此不是郑某3的合法继承人。

二、本案应首先确定郑某3与刘某某的遗产份额。

本案涉及遗产为房屋拆迁补偿款。根据我方提供的《五台城中村改造征迁评估明细表》,确认该补偿款由以下四项组成:土地、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因此首先应该明确郑某3与刘某某的各自遗产范围:

1、土地:涉案土地是民国38年批下的,该时间远远早于郑某3与刘某某的结婚日期,应属郑某3与刘某某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故土地对应的补偿款1082768元,应由郑某3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2、房屋与附属设施:这是郑某3与刘某某结婚后共同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两部分的补偿(223135+28260=251395元)应该夫妻各分一半为125697.5元,分别由各自名下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3、对于其余部分(包含搬迁费、回迁费、临时过渡费)总计28856元,以及拆迁奖励5万元,应属于拆迁前房屋的实际居住人郑某1与郑某2,由该二人平分各得39428元。该部分款项不属于郑某3与刘某某的遗产范围,并不是二人死亡时就存在的款项。

三、确认郑某3与刘某某各自名下的合法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一)郑某3名下的合法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1、郑某3名下的遗产份额应为1082768元(土地补偿款)+125697.5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208465.5元。

2、确认郑某3名下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刘某某、继女郑某4、婚生女郑某1、养子郑某2

3、四位合法继承人平分郑某3名下的遗产,各得1208465.5÷4=302116.375元。

(二)刘某某名下的合法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1、刘某某名下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25697.5元加上其继承配偶郑某3302116.375元,总计427813.375元。

2、刘某某名下的合法继承人有杨某1、杨某2、杨某3、郑某4、郑某1、郑某2。该六人平分,各得71302.3125元。

(三)本案原告应继承的份额:

杨某1:71302.3125

杨某2:71302.3125

杨某3:71302.3125

郑某4:302116.375+71302.3125=373418.6875

为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

                      代理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白俊杰律师

                            2020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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