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伟律师

李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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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西藏-拉萨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公司企业

代理词

来源:李春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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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承办法官:

XX律师事务所XXX、XXX律师受委托人XXX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程序,代理人结合庭审情况及本案案情,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案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得到有效履行,被告及第三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被告与第三人在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X万元,向第三人支付了佣金X万元,同时取得了案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并将清水房状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用于生活目的。

以上均是各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体现。按照约信必守的原则各方也应该继续向下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即被告应及时将取得的房产证交到第三人处,第三人应当积极组织督促引导原被告双方去政府职能部门完成过户手续,并代被告向原告收取尾款X万元。如此,则交易完成,各方利益均得到保障和实现。

二、被告反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一、被告并无来自于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直接会同去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通过第三人来组织引导去完成过户。基于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任何指令或要求都是其单方意思表示,在原告不回应不认可的情况下,这些意思表示并不对原告产生效力。因此,被告无权以原告不配合其过户为由,认定原告构成违约,从而主张解除合同。

同样,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组织引导原被告去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支付尾款的义务也未达到履行条件。因此,被告也无权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来向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第二、本案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交易完成就是本案各方的合同目的即原告获得案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拿到房款,中介依法取得佣金收入。而这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不困难。只需要被告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房产证交到第三人处,第三人积极组织引导原被告双方去政府职能部门完成房屋过房手续同时代被告向原告收取X万元尾款即可。这显然对各方来说都不是难以做到的事情。

综上,被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同法93条、94条的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另,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鉴于案争房屋已经装修过了的事实,已经不太可能实现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若强行恢复原状,也不符合民法的节约资源的原则。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XXX律师

                                         XXX律师

                                        X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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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伟律师
李春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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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世邦首座八楼(市政府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春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40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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