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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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房产合同纠纷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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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合同纠纷中,第三人谢某购买房产,后该房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14年,原告倪某以其向原告谢某支付全部购房款,通过第三人谢某向李某购买该房屋为由,诉请被告李某及李某妻吴某继续履行并办理过户手续。

       针对这一房产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倪某诉请。

       在此房产合同纠纷中原告倪某主张其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为不存在书面合同只能通过其与第三人谢某、被告李某的相关行为推定是否存在,该合同原告倪某认为第三人谢某是被告李某的代理人,曾在其位被告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但是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且李某没有授权给第三人谢某,第三人谢某属于无权代理。原告倪某无法举证任何情况使原告倪某有理由相信第三人谢某拥有该出售该房屋的被告李某的代理权,并且对房款金额房屋的买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李某予以追认,故对被告李某应当不产生合同效力,并且,该房屋为被告李某与妻子吴某的共同财产,交易过程中也应当征得妻子吴某的同意,但是吴某对房屋的买卖并不知情,故即使合同是有权代理或者被告李某追认,合同也因被告李某的妻子吴某不知情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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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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