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开水烫伤导致窒息治疗无效后死亡,不属于医疗损害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0
人浏览

案情简介:开水烫伤导致窒息治疗无效后死亡

2012年3月24日患者因“开水烫伤面颈部、躯干1.5小时”被送至被告医院急诊。患者烫伤时间为3月24日13时30分,诊断:开水烫伤面颈、躯干10%Ⅱ0深。治疗:清创,1%磺胺嘧啶银外敷包扎;吸氧。15时15分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请麻醉科插管。至16时45分患者尿量45mL。17时16分收治入院。22时15分起患者心率快速下降。即刻行持续胸外心脏按压、吸痰、输纯氧、心二联、甘露醇静滴等处理。22时45分心率升至180次/分,后经抢救无效于23时55分心电监护示心率为0,心电图示一直线,宣告临床死亡。尸体解剖报告:气管、支气管炎引起两肺广泛淤血水肿,灶性出血致呼吸衰竭。

法院判决:不属于医疗损害

市医学会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中确认被告给予患者的救治措施均符合规范,疾病本身严重性及发展迅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且虽未请呼吸科会诊,但处理上无过错,对后果无影响。因此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律师说法:医院处理规范,无过错

2012年3月24日患者因“开水烫伤面颈部、躯干1.5小时”至被告医院急诊。就诊后10分钟左右患者即突发呼吸心跳停止,被告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并收入院进一步治疗,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补液抗休克、抗感染、纠正酸中毒等措施,整个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患者为面、颈、躯干深Ⅱ度烫伤(10%),同时合并气管、支气管炎,两种原因同时导致呼吸道急性水肿和炎症,引起急性窒息,疾病本身严重性及发展迅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患者到医院后短时间内即发生呼吸心跳骤停,被告给予的救治措施均符合规范,虽未请呼吸科会诊,但处理上无过错,对后果无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开水烫伤导致窒息治疗无效后死亡,不属于医疗损害”的案例介绍。当医院的治疗没有效果时,未必就一定是医院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此时患者若想要追究医院责任,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来进行计划,判断该如何主张患者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918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