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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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撞人后被拘,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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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网消息:2017年 9月2日20时许,有人报警称,汉寿县城金山国际北门路段发生车祸,一男子被撞,生死不明,肇事者驾车逃逸。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现场调查得知,案发时间为9月2日19时58分,54岁的受害者李某福系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人,晚饭后过马路时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正在办理此案,肇事司机张某明交代,自己喝酒后开车回家时,知道路上撞上了什么东西,但不清楚是把人撞了,更不知道把人给撞死了。目前,张某明已被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观点:本案张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张某明是否有逃逸的主观行为,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福的死亡与张某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张某明驾驶车辆时系醉酒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且张某明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最终确认张某明有逃逸的行为,则张某明的行为很有可能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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