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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因为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他人的侵害所获得的赔偿,是以受害人肉体上所受到的痛苦作为代价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财物,只能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有可能夫妻一方在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只能依靠这部分赔偿费用维持生活,如果将这一部分财产也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使得受害人在夫妻离婚之后,所获得的财产无以维持其生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继承的效力在法定继承的效力之上,也就是说法律保障遗嘱人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要的物品,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这类物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这类物品在认定上应当首先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并且价值不大的物品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所有兜底性条款的规定理由一样,显示生活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将每一种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列出来,因此,需要作出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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