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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定争议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量: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对房产有了很大的追求心,除了贷款买新房,买二手房也是一种购房潮流,这是当今社会大众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新施行的《民法典》,更是首次提出了房屋“居住权”这一新的法律概念。我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你正准备买二手房,那么一定要注意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我先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武汉首例居住权的执行案件。张某和王某是一对结婚多年但未有子女的夫妻,患病的张某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王某住的房屋赠与她的第弟小张,而且王某在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但张某病逝后,王某与小张因为张某的遗产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查发现,这套房屋为张某的婚前财产。所以,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小张所有,但王某仍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后来因小张欲将房子售卖,王某又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最后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成王某的名字。

       武汉债务律师表示,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法享有的居住的权利。设定居住权的目的就在于合理分配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平衡各方需求,从而保证实现居住权人的住房保障,并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使用需求。

         因此我们建议,因设定居住权的要求较为严格,所以申请确定时一定要提交书面申请,仅以口头形式等形式确立的居住权是无效的。而且登记也是居住权的必要生效要件,凡设定了居住权但是没有经过登记的,也是无法生效的。

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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