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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该如何离婚才能使女方权利最大化?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09-18 浏览量:0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往往是由于男方出轨,被女方找到了“确实”的证据,不同性格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的要求的角度也不同,较为看重共同财产的女方会要求男方净身出户,更看重家庭的女性往往会选择不要家里的财产,只要求和男方离婚及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如何在离婚时充分保障女方的权益?

涉及离婚的权益主要是有几个方面:尽快结束共同生活,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争取最大的财产权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

赔偿和离婚后的一些善后问题。

一、如何尽快离婚

对于女方而言,在掌握男方“出轨”的证据后,会迫切地想要离婚,但在决定离婚之前,首先应当冷静下来,考虑离婚前离婚中离婚后对自己及家庭的影响,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由谁抚养,在考虑清楚这些后,可以先和男方谈一下,对财产分割方案和孩子的抚养权看看对方的看法,在整个离婚程序中,双方协议离婚是最快捷的方式,所以在离婚时可以先和对方谈一谈,谈的好处有几点:

1.了解对方对财产,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明确双方在分割财产上的争议和矛盾;

2.明确对方开出的条件;

3.给对方做好离婚的思想工作,表明自己离婚的决心,为起诉离婚做好准备。

在起诉前谈判的基础上,起诉后双方更容易就离婚达成一致,达成调解,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双方如果达成不了一致,再启动诉讼程序。

启动诉讼程序后,以下的法条对是否能够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离婚非常重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审理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律规定了四种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满足上述情形并提供了证据证明的,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有可能不会判离,这时需要在判决后六个月再次起诉,而离婚的时间将会延长至一年左右。

因此收集上述证据对于尽快离婚是很重要的。其中对于男方“出轨”的证据,法律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与出轨有很大的差别,该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必需是长期同居,并且有证据证明,一两次“出轨”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的。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因为“出轨”的问题分居了,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系“感情不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外出工作、留学等。

如果并没有上述的情形,那么为了能够尽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把婚离掉,还是要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长期争吵,不履行夫妻义务,家庭暴力,恶习等证据。虽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仍有可能不会判离,但在第一次起诉中法院会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进行审查,并体现在判决中,即便第一次起诉法院未判决离婚,也为第二次起诉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打下了基础。

总结:要想尽快离婚,和对方谈判很重要,尽量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应当重点围绕法定的几种判离的几种情形收集证据,如果没有以上几种情形的,也应当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避免在第二次起诉后仍无法确认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在第二次起诉时法院仍无法判离,又要起诉第三次。

二、财产权益的最大化

 离婚的财产权益主要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都想享有的权益,女方在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权时要考虑清楚,一般只要求孩子抚养权的女方,我们建议仍应当要求共同财产。

首先,如果女方名下无其他房产,又不主张夫妻共同生活的房产的话,离婚后会面临居住和经济上的压力,无法保障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婚后无住处缺乏抚养条件,那么对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取也是不利的;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是女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放弃权利对今后抚养孩子能提供的物质条件还是有影响的。因此,离婚后的女性相对来说,在经济能力一般不及男方的情况下,主张共同财产更能保障自身权益,不管任何原因,主张财产共同财产分割,更能保护女方权益。

分割共同财产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一般认为的房产,存款外,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生产经营收益(如股市投资收益、房屋租金收益、门面经营收益、稿费、知识产权收益等),遗嘱中未写明仅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或无遗嘱法定继承的遗产,赠与人未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的赠与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为了取得财产上最大的权益,避免对方转移、藏匿财产,在离婚前的准备阶段,建议就上述几种财产的金额,存放的位置进行全面的掌握,如果有难以查到的银行账户、股权信息等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后调取或者申请法院调取,在收集到这些证据后,应当梳理财产,对可争取的财产做出区分和估计,排除非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提前做出预期,设计最有利的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方案,以使财产权利获得最大化。

三、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年龄较小,从心理上和生理上都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在双方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孩子判给母亲的几率比较大。

对于女方应当着重收集以下证据:

1.双方抚养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家庭责任感、个人素质等

2.双方父母物质条件,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

3一方生活周边的设施、如学区房、小区周边环境等

4.十周岁以上有表达能力子女的意见

5.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6.双方的生育能力,是否有不能生育的情况

同时如果男方有下面的情形,也应当收集相关证据:

1.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2.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

3.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四、抚养费的问题

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确定是按照: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男方收入的证据收集也是有必要的。

五、感情伤害的赔偿和离婚后的一些善后问题

1. 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对于精神损失赔偿,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或者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多分财产,依然可以达到赔偿的目的。

2. 姓名变更

孩子姓名的变更需要双方父母同意,一方不能擅自为孩子更名。

3.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不能强制,可以双方签订协议,并约定如未按约定共同办理户口迁移,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4.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3条为可立案的范围,存在争议的是《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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