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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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价格下跌,退房能否获得支持?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01-1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购房后价格下跌,退房能否获得支持
2014年2月,梁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后者开发的鑫桂苑商品房一套,单价为1.2万/平米,合同总价为78万,同时合同载明若乙方违约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0%。合同签订后,梁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购房定金5万元,后由于当地房价持续下降,梁某决定不再购买该商品房,要求A地产公司退还购房定金。A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继续履行合同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合议庭意见:调解赔偿四万元
法院审理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梁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庭前达成调解协议:A地产公司退还梁某购房定金1万元。
律师说法:购房者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购房者有权退房:
第一,延迟交房。
第二,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第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第四,拿不到产权证。。
第五,无法得到贷款。
第六,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第七,房屋质量不合格。
第八,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九,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第十,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可见,房价下跌并不属于法定退房条件。
本案中,由于当地房价出现下跌,梁某便不在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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