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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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借贷合同、收据与转账记录,何取何舍?

来源:李蓬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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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根紧缩、贷款严控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一直呈现压抑状态下的欲井喷态势。由于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的手续简便、办理快捷、融资灵活、利率较高的优点,相比正规的融资渠道,没有繁杂的交易手续和不菲的交易费用,能够迅速成为简单易得的融资手段。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多是以熟人关系和双方信誉为借贷基础,存在手续不健全,借贷合同简单,抵押保证缺失等弊端,资金给付者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中,借贷合同是基础合同,是反映借贷关系最直接的文书。建议贷方最好与借方进行协商,对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当借方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可依据该公证过的借贷合同,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文书,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收据,也称收条,是普通老百姓之间履行借贷合同最常见的文书了,是一纸字据。从收据的法律意义上来看,是借方即收款方向贷方即付款方开具的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反映的是金钱给付内容。单独的收据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和收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据并不是债的必然凭证。建议不论是现金交付还是银行转账,都要求借方为贷方开具收据,作为收取款项的直接证据,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完成。随着微信、支付宝等即时转账工具的广泛应用,一些小额款项在互联网上转账时,要留存好相关电子证据,对转账记录进行截屏处理,要求对方发送已收到款项的书面回复,同时发送其身份信息,当然最好与其视频,确定其本人已收款,并留存该视频信息。建议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以银行流水账作为转账记录更为直接和便捷。

那么,借贷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在确定借贷关系和借贷合同生效时,何取何舍呢?当然,最好的是三者都具备。但是,如果基于良好的信赖关系,没签借贷合同呢?未及时出具收据呢?现金给付,没有转账记录呢?银行流水反映不出对方账户呢?

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也就是书面借贷合同或口头形成的借贷承诺,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二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收款人开具收据表示收到了款项。既有合同的合意,又有合同的履行,这两个因素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出借人实际给付金钱为生效条件。因此,要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最好有借贷基础合同和汇款记录,收据可以作为提升证明力的辅助证据。

在只有收据时,能否确认借贷关系成立?依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在原告只有收据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借贷关系成立,仅靠收据并不必然成立借贷关系。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实施是否发生。

在只有汇款记录时,能否确认借贷关系成立?依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转账记录也不必然成立借贷关系,需要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录音、电子、物证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所以,在发生借贷关系时,最好借贷合同、转账记录和收据同时存在,以便更好地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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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蓬月
  • 执业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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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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