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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知道购房者没有购房资格仍签订认购书,定金能退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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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既然开发商知道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时没有购房资格,那双方应该有延迟过户时间的约定,这些约定都是有效的。如因购房者单方原因不买房了,定金是不能退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定金不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周买家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认购书》签订后,周买家依约向开发商支付定金5万元,其后周买家并未依约向开发商支付40%首付款,且经开发商催告后,周买家仍未支付该首付款。至于周买家表示其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交款之日周买家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没有购房资格则无法办理网签,鉴于此,周买家并未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对此,本院认为,就案涉《认购登记表》可以认定,开发商确实知悉周买家在签订认购登记表及房屋认购书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该认购登记表亦约定周买家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周买家并未支付,且该认购登记表下方备注载明“等社保缴纳满一年后再网签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即虽然案涉认购书约定了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但实际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应以该认购登记表备注为准,而周买家是否取得购房资格并不阻却周买家履行支付该购房首付款的合同义务,现周买家未依约支付购房首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案涉认购登记表约定开发商退还所付金额的前提为“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购买”,现周买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购房政策变更导致周买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依据《房屋认购书》的约定“如乙方(周买家)违反本认购书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应支付的款项、承诺不实等),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将该房屋转售予第三方,乙方已付定金不予返还。”因周买家未支付首付款,开发商向周买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将案涉房屋转售他人并无不当,开发商亦有权没收周买家支付的定金5万元。综上,本院认定,周买家与开发商就案涉房产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于2021年8月19日解除,周买家诉请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定金5万元,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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