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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打建筑工程官司厉害的律师 咨询免费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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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有轻微质量问题,保证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轻微质量问题修复后或者扣除维持费用后,其余保证金可以退还。并不是说有一点问题就全部都不能退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水管有质量问题,法院就判决扣除购买水管的材料费1万多元后,余款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泰某公司与电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工程质保金315132.93元应否返还的问题。《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68.1款约定“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表明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是对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担保,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按照上述约定,自来水管道的质量保修期至2014年12月20日届满。泰某公司提交的发票显示,其于2014年12月15日购买水管材料产生15500元的费用,表明当时自来水管出现了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内,应由电某建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已证实2016年1月13日双方结算时泰某公司同意将自来水漏点修复费、塔吊基础等费用合计按83524.54元予以扣减,故泰某公司2014年12月15日因水管漏水产生的费用实际已由电某建筑公司承担,泰某公司抗辩再扣减15500元,属于重复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至于泰某公司抗辩的其他维修费,根据其提交的发票可知维修发生时间均在两年质量保修期届满之后,其抗辩予以扣减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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