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一般是登记在户主(父亲)名下,如果是父亲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哪个子女都可以,如果是全家的房子,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则看父亲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每个子女都有,则合理,如果只给儿子,女儿什么都没有,则可能被判决重新分配。总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跟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几栋宅基地房,将其中一栋宅基地房赠与给某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起诉。法院认为村委会出了证明,且已经使用多年无争议,最好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配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11号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和钟某贵;第二是11号房屋加建的二至四层和旁边加建的之一、之二号房屋的归属问题。
首先,对于11号首层房屋是否已分家给予黄某霞及钟某贵,各方意见不一。依据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兹有我村开发区花岭街一巷7号钟某坤同意赠送11号房屋给儿子钟贵洪夫妻生活,现前来有关部门办理分迁手续有关事宜,特此证明。”当时钟某坤以赠与的方式将11号房屋(一层)交付给黄某霞和钟某贵使用。钟某坤名下持有宅基地证的房屋有三栋分别为:11号(四层)、49号(二层)、7号(四层),无证的有两栋一间,分别为: 7号之一(六层)、11号之一(二层)、11号之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钟某坤名下持有的宅基地房屋应为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其只是代表登记。黄某霞及钟某贵本身就是该村村民,应当享有宅基地住房的份额和权利,不存在钟某坤、谢某娣、钟某洪、钟某君所辩称的黄某霞与钟某贵结婚借住房屋的问题。经综合比较,法院认为《证明》较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黄某霞诉请双方已于2005年9月完成了分家析产,并将11号房屋分配给黄某霞及钟某贵一家的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