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行政还是民事诉讼?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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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案件。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是国土部门在管理国有土地、履行出让职责的过程中与受让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但因上述协议是在2010年和2011年签订,而自2015年5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之日起,才在法律上将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故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本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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