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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无偿移交幼儿园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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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起诉该条款无效,法院就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第十五条的效力定性。

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124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幼儿园……”。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案涉合同之十五条亦为有效条款,其内容对双方当事人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东某集团称案涉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对出让土地上将来所建成的物业之归属均未作规定,亦未明确出让土地上所建成之幼儿园物业需无偿移交给政府,基于佛禅国用(2015)1xxx3号土地证上记载有“阴影部分用地面积4490.10平方米为幼儿园用地范围,产权属东某集团”的内容的事实和出让地块上另一处幼儿园物业已经被确权为东某集团所有的事实及北京中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出让土地《土地估价报告书》将案涉幼儿园所占面积计入东某集团得房面积的事实,均可证明幼儿园物业应属东某集团所有,讼争幼儿园物业属东某集团所有是土地出让挂牌条件之一,案涉合同第十五条将应由东某集团享有所有权的幼儿园物业约定由市自然资源局无偿收回,属于改变了挂牌的实质条件,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市自然资源局享有的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接收幼儿园物业移交的合同权利,是一种合同约定之移交,而并非是基于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无偿收回。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行约定并履行其相关的合同义务,此其一;其二,虽然存在东某集团所称佛禅国用(2015)1xxx3号土地证上记载有“阴影部分用地面积4490.10平方米为幼儿园用地范围,产权属东某集团”的内容的事实和出让地块上另一处幼儿园物业已经被确权为东某集团所有的事实及北京中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出让土地《土地估价报告书》将案涉幼儿园所占面积计入东某集团得房面积的事实,但这只能表明在土地初始登记时,东某集团基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受让包括幼儿园所涉土地在内的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应土地上进行合法建设上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获得了幼儿园所占土地及建筑物的初始登记权益,但这并不足以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法律效力。东某集团基于土地出让行为对幼儿园物业享有的开发建设权益与市自然资源局基于合同约定行为享有的接收幼儿园物业无偿移交的合同权利是两个虽有关联,但法律上又各自相互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东某集团关于案涉合同第十五条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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