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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主张受胁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注意什么?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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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真是受胁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注意保留受胁迫的证据,如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报警回执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案涉事实来看,案涉《协议书》系万兴公司股东之间因林某、韦某利用公司工程款抵扣房屋并登记在股东名下产生争议而签署。林某主张《协议书》系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签署,提交视频等作为证据,但该视频未能显示各方在签署《协议书》前后及当时的相关行为,不足以证明其系受到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署《协议书》。且从相关证据显示,当时并未存在危害人身自由或安全的紧急情形,而林某签署协议书,在前后均未报警。因此,林某主张《协议书》系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协议书》应予撤销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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