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二人两个证,该撤销哪一个?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后面的证是通过非法的程序办理,并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的,则撤销后面的证。但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宅基地证还未被注销,房管局又给大儿子颁发了宅基地证。一审法院认为程序不合法,过户材料不齐全,判决撤销大儿子的证。但二审法院认为虽程序不合法,但当初大儿子建房,父亲和其他子女也都没有反对,产权来源还是清晰的,不应撤销大儿子的证,应撤销父亲的证(父亲已去世)。本案一审判决虽未生效,但仍有参考意义。
一审判决书节选:
《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版,已被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本案中,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与穗云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宅基地为同一处宅基地。原广州市郊区人和区公所于1984年9月26日向骆某明核发了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骆某开于1996年6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宅基地使用证时填写了《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载明房屋来源“拆建”,骆某开没有提供宅基地房屋等权属来源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对权属来源审核,且在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仅凭《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就向洛平开核发了涉案宅基地使用证,违反上述规定,主要证据不足,且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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