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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应找谁要工程款?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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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剩余部分找转包人要。因为发包人一般是大公司,工程款比较容易追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为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温某、张某均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因违反我国《建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无效合同。永某公司某分公司作为某市第二中学扩建教学综合楼一期、二期工程的承包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温某,收取了管理费用;后温某又将涉案工程的钢管脚手架材料、以及附带的脚手架拆装劳务分包给张某,张某是涉案工程脚手架劳务的实际施工人,对张某与永某公司某分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涉案工程尚未竣工,而永某公司某分公司与温某之间亦未对总工程款作最终结算,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承包人永某公司某分公司主张权利。张某为涉案工程提供钢管脚手架材料、以及附带的脚手架拆装的劳务工程款,已于2018517日经永某公司某分公司、温某和张某三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永某公司某分公司仅在温某的总承包款范围内对张某承担付款责任,《协议书》并没有损害永某公司某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承包施工合同》无效,但是三方已对张某提供的脚手架劳务工程进行了验收结算,故张某主张永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73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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