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实际给了利息能否支持利息?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凭利息给付凭证能证明双方一直是有给利息的,则可认定为双方是口头约定了利息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借款利息是否予以支持。原告邓某诉称双方约定了口头利息2分。本案中,本院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谭父银行交易流水账单认为,原告邓某在庭审中提到2014年7月28日向谭父转账40万元,同年12月8日向原告转账5万元,被告方提交的银行流水账单显示谭父从2014年8月至12月每月28日或29日向邓某转账8000元,2015年1月8日、25日向邓某转账51000元、8000元,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转账350000元,2015年2月26日又转账1000元………本院认为,谭父于2014年8月至12月每月转账8000元,转账金额、时间固定,谭父系在支付该40万元的利息,2015年1月6日谭父转账51000元系在偿还40万借款并支付2014年12月8日5万元的利息1000元……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及谭父的银行交易流水账单,都有着与前述一样的规律,故本院认为双方虽无明确的借据证明双方有着利息约定,但转账金额及转账时间已显示原告、谭父双方有着月息2分的利息约定且未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2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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