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为借款合同,内容又涉及投资收益内的属于什么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法院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方式来认定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出借方是享受固定收益的,故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涉案合同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抑或是投资合同关系。两被告以合同约定“预期收益”、“按季支付收益,到期返还本金及剩余收益”、“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等条款为由,认为合同性质为投资合同。但涉案合同名称为“借款合同”,且合同内容多次提到“借款方”、“出借方”,以及明确载明“甲方在本合同中同意出借给乙方用于‘建设生态餐厅及附属木屋、禅茶馆、猕猴桃博物馆等旅游服务设施及实施科技种植、水产养殖等”、“预期收益是指甲方因出借资金而有权获得的借款利息等收益”的约定,基本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而被告湖南溪某公司承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是固定值,有固定支付时间,与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固定借款利息性质一致,与投资合同关系存在风险的特性不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湖南溪某公司成立的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庭审中,被告湖南溪某公司确认收到原告林某出借本金100000元,及承认支付了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的预期收益,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湖南溪某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依约支付预期收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的预期收益,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湖南溪某公司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019年12月25日)按借期内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湖南溪某公司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视为无须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张静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擅长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及恋爱、同居期间借款纠纷案件,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