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双方都未履行,还能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不履行了,则不能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如自己有其他损失,可以起诉违约方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金某公司按照涉案《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缔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协议书签订后,各方均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己方项下合同义务。李某虽交付了《资料移交表》项下目标公司部分资料,但对于关乎公司正常经营的各类印章,李某并未交付。李某称金某公司在实际经营汇城公司过程中,有私刻印章,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第二,在2016年11月17日微信中,金某公司提出“我们吴总说资质市场不好,都不想要公司了”,李某回复“行,那先放着不管”,至少表明李某同意暂时停止涉案协议书的履行。
第三,2016年11月17日之后,双方均确认有就股权转让款价格等再进行沟通协商,但未有证据证实李某督促金某公司按照涉案协议书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特别是在2018年11月23日,金某公司在微信聊天中提出,“李小姐,我们这边收购公司不成,目前公司只能结清款项就可以了”时,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回复“好的,稍后我会安排律师同你们对接,麻烦贵司配合,尽快处理完这事就行”。双方均确认微信聊天中提及的“结清款项”,是指金某公司为汇城公司代办资质证书,后者应支付的服务费。上述聊天内容亦能表明,李某对不再按照涉案《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内容进行股权转让,是同意的。
第四,李某并无证据,证实在《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其将汇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交付金某公司,本院有理由相信汇城公司的经营管理仍由李某负责。该种情况,也能与2019年4月8日微信聊天中,李某基于其汇城公司股东及所有者身份,发表的陈述意见相吻合。
综上,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双方虽未重新缔结合同,但对于不再按照涉案《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及价款履行合同义务,是明确的。李某要求金某公司继续履行《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支付股权转让款29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金某公司在涉案《建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由此给汇城公司或者股权转让方造成其他损失,不属本案审理范畴,本院对此不作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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