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继承房屋分割案件律师 单方委托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有效吗
广州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如另一方提出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作出。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出其爷爷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房屋。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法院就没有采纳原告的鉴定意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202房登记在高某4名下,房屋购置时间发生于其与妻子庞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高某4与庞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高某4享有202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高某4去世时其父高X已先于其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聂某、庞某、高某2。聂某生前亲自去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202房的放弃继承的公证声明,公证处据此受理并办理公证,程序并无不当。高某1主张聂某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无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至于高某1主张聂某在办理公证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其虽向法庭提供了粤天司鉴[2017]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但庞某及高某2均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高某1在未通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迳行由案外人委托鉴定,所送检材料未经法庭质证,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亦未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程序违法,依法不作为本案认定依据。后经重新委托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复函称受技术能力条件限制,无法明确聂某2016年10月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故高某1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非经法定程序及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认定,不能认定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1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况且,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聂某死亡前,202房已通过继承方式过户登记至庞某名下,现高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聂某对202房的遗产份额并变更登记至高某1名下,缺乏基础的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高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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