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白云区继承房屋分割案件律师 单方委托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4
人浏览

广州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如另一方提出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作出。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出其爷爷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房屋。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法院就没有采纳原告的鉴定意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202房登记在高某4名下,房屋购置时间发生于其与妻子庞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高某4与庞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高某4享有202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高某4去世时其父高X已先于其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聂某、庞某、高某2。聂某生前亲自去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202房的放弃继承的公证声明,公证处据此受理并办理公证,程序并无不当。高某1主张聂某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无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至于高某1主张聂某在办理公证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其虽向法庭提供了粤天司鉴[2017]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但庞某及高某2均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高某1在未通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迳行由案外人委托鉴定,所送检材料未经法庭质证,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亦未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程序违法,依法不作为本案认定依据。后经重新委托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复函称受技术能力条件限制,无法明确聂某201610月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故高某1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非经法定程序及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认定,不能认定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1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况且,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聂某死亡前,202房已通过继承方式过户登记至庞某名下,现高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聂某对202房的遗产份额并变更登记至高某1名下,缺乏基础的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高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