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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交定金后发现开发商虚假陈述,能否退定金?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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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虚假陈述,则可以退定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出卖方却承诺是70年。一审法院判卖房双倍返还定金10万,二审法院认为正式合同未签订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改判退定金5万。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商铺认购书》解除后定金的处理问题。因邝某明知涉讼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仅有40年,却向黄某承诺是70年;曾承诺5年的代租期却单方要求变更为3年,导致最终前述《商铺认购书》解除,因此,邝某应就前述《商铺认购书》的解除承担过错责任,故邝某应按照定金罚则向黄某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即向黄某返还款项10万元。盈某公司作为邝某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均由委托人邝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邝某上诉认为黄某提交的《儿童新天地特殊要求申请审批表》上黄晓艳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署,但一审诉讼中,邝某并无申请对该签名进行鉴定,故对邝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可知,双方在签订《商铺认购书》时邝某或盈某公司工作人员承诺过的涉讼商铺保证收租年限和产权期限与正式《商铺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且经双方协商后邝某或盈某公司工作人员仍无法满足黄某的要求。黄某另提供的通话录音虽非黄某本人,但黄某认可该录音中为其妻子与“黄小姐”的通话,该通话中的“黄小姐”确认其的确说过涉讼商铺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62年,而关于代租期,“黄小姐”没有明确承认或者否认其承诺过为5年的事实,而是极力劝说黄某接受3年固定的代租期,原审法院认为若该5年代租期在此前未进行协商承诺的话,“黄小姐”在录音中的陈述显然与常理不符并无不妥。邝某、盈某公司虽均不确认上述《申请审批表》及录音的内容,但该录音内容与《儿童新天地特殊要求申请审批表》中的内容可以完全相互印证,故原审法院合理采纳黄某的主张,确认邝某在签订《商铺认购书》时对涉讼商铺的实际情况,即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陈述及合同重要条款即代租期的承诺,与邝某要求黄某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亦无不妥。从上述通话录音与《儿童新天地特殊要求申请审批表》反映的事实可知,黄某发现前述问题后已与邝某进行协商,故对邝某主张黄某未于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首期价款226800元及与邝某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已构成先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双方最终协商未成功,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合同并不能仅归责于一方,且《商铺买卖合同》第4.5条赋予卖方在双方未能达成合意享有单方解约权,故原审法院认定邝某应按照定金罚则向黄某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即向黄某返还款项10万元不妥,本院予以纠正。邝某应将黄某支付的5万元定金返还给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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