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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停工建设,业主拒付房款,收房后可以要违约金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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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了商品房的一期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其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后某小区建设工程停工。周某遂停止支付第二期房款。后该公司延期479天交房。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周某需付清全部房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由于周某在超出合同约定时间1年多以后才付清房屋余款,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公司拒绝其履行付款义务,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提出本案属于同时履行的合同,购房者没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看见所购小区的房屋停工停建,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强被刑事调查,帐户被查封的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某公司无法按期交房,可以单方面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房屋尾款的交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表达的含义为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乙方先付清所有合同价款,甲方才履行交房义务。周某称在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日期之前,发现某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况出现时,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而某公司在未收到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之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利不履行交房义务。故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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