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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没开店,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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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投资费用20万元。4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用于购置材料及设备。直至诉前,原告未能找到合适的店面开店,被告亦未将材料或设备向原告发货。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使用费、技术培训费等投资费用20万元;被告退还原告设备配置、材料费5万元。

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普通合同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另外,由于原告的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店铺,导致被告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但不能排除原告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可以认为在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原告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投资费20万元;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材料费5万元。

 

法律条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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