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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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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雇佣关系,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较广,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员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所谓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与承揽的主要区别是:

1、雇员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员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不问结果。

2、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承揽人自担风险。雇员受雇主的控制、指挥、监督,雇员工作有从属性。

所提供劳务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判断,如果雇主对引发损害发生的人享有控制权,则引起他人损害发生的人的身份就是雇员,反之就是承揽人。承揽人一定条件下可将劳务转交给他人为之,受雇人的劳务则须亲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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