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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员工未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公司可以开除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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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为安*公司的安全部经理。其在《安全责任书》上签名,明确其安全责任范围,其中责任考核内容第6条规定:“新员工、调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后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安*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局对安*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安沃公司停止了施工,并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石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本案中安*公司能否以石某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开除石某吗?

 

律师讲法:

石某作为安*公司安全部经理,其与安*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明确了石某作为安全部经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安全要求,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尤其还明确了“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的具体岗位责任和标准。

在案涉相关具体事项上,石某代表安*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签署了《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其中同样明确规定“外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电工、焊工等)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且,石某同日还组织了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之一。

因此,石某作为安全部经理,其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安*公司的生产安全,无论对安*公司的员工,还是外来施工人员,核查、监督、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石某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其所谓的工作是按照安全生产总监的要求去做的,焊工由人事部招收,外来施工人员由采购部门和供应商招录等,均不能成为其未适当履行工作职责的理由。而正是因为石某履行职务不当,导致了安*公司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多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而被行政处罚以罚款、相关项目停工的严重后果,石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且严重违反了安*公司规章制度,安沃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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