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己的车撞上自己的车,保险公司赔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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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有一辆宝马车和一辆丰田车,陈某将丰田车借给朋友驾驶,朋友却撞上了宝马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丰田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陈某支付了维修费71131元,保险公司以事故双方车辆车主属同一人为由予以拒绝。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丰田投保的公司)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即丰田车主,陈某)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因陈某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所以,因丰田车事故导致的陈某人身或财产损失,陈某不能作为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丰田投保的公司请求赔偿,这是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陈某就其宝马车维修费以及其它损失,向丰田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法官向陈某进行了判决后答疑,同时告知陈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风险可以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是其他的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引导其可向宝马越野车所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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