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芬律师

徐美芬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录音证据的效力

来源:徐美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0
人浏览

录音证据的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是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解释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由此可见,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证据合法性标准的规定取代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再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四)视听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等的规定可见,比如通过通电话、微信语音、QQ语音、现场谈话等方式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

以上内容由徐美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美芬律师咨询。
徐美芬律师
徐美芬律师
帮助过 624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南省昆明市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3号写字楼725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美芬
  • 执业律所: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301*********00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3号写字楼72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