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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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家事代理权

来源:陈微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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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家事代理权,又称日常家务代理权,是夫妻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对对方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日常家事的具体范围,各国法律对此做出了不同的界定,大致可以归纳总结为日常家务主义和生活需要主义两种。日常家务主义将日常家事的范围限于维持夫妻及家庭成员正常生活运转,且一般用于家庭生活的必需品,以日本为典型;而生活需要主义则适用于与家庭相当的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全部法律行为,除了通常必要的基本事项外,还包括与家庭经济相符合的改善家庭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支出,以及为家庭生活需要的其他特殊法律行为,该模式为德国所采纳。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仅作出了较为概括和零散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仅止步于此,未再加以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确有必要将该制度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夫妻需要处理的日常琐事繁多,虽然事事双方共同处理能体现共同意愿,但现代生活要求快捷便利,因此若凡事均需书面授权,不仅增加了费用开始,亦使得婚姻生活有所不便。其次,该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对该制度的规定,第三人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其能够了解哪些事项对方可直接决定,而无须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既减少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也能够有效避免不可预知的风险。

婚姻关系双方的家事代理是当前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日常行为之一,意味着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在少数。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夫妻家事代理制度纳入立法的日程,从而更好的解决由此产生的众多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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