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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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冷静期小谈别居制度

来源:陈微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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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山东省济南市推出“离婚冷静期”制度,期限3个月。该期限内,双方需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准提出离婚。该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内,如果双方已和好,可到法院撤销起诉;倘若确实属于“死亡婚姻”,则按照流程进入审判程序。

该制度一经提出,便在全社会引发了热议,部分人认为该做法彰显了司法关怀,也有部分人认为这一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实际上,这一制度并非我国原创,当前国外已经存在更为完善的别居制度,其意义就在于给予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冷静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别居,是指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暂时或者永久性地解除同居关系,与离婚不同,别居期间夫妻之间仍然负有除同居之外的其他义务。该制度最早系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会法的禁止离婚主义下为不堪共同生活的夫妻而设定的制度,随着立法观念的发展不断演变为现今的别居制度。当前大多国家实行离婚与别居并存的模式,别居后可以转化为离婚,也可以转化为婚姻的继续延续。这种模式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亦可有效避免离婚自由的滥用。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同时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状态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若对该法律关系适用完全的“个人本位”则稍有欠妥。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离婚率几乎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若仍不加以调整,于整个社会的长期发展亦有不利。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夫妻往往仅是因为一时冲动,起诉之后选择撤诉的案例亦不在少数。如果任由当事人如此不加限制的行使其离婚自由,容易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因此,别居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其本质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而是引导当事人对婚姻采取一种更为慎重的态度。其次,别居制度的存在并未否认离婚制度的意义,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案件,当事人仍享有完全的离婚自由。

当前各地法院陆续推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视为别居制度在我国的萌芽,仍需要进一步的成长。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以考虑逐渐将该制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既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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