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卓锋律师

邓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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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网购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

来源:邓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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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7日,L某网购一批食品,到货广西南宁后,认为属于不合格食品(假定不涉及任何侵权问题),遂想通过诉讼维权。经查,该批食品的生产厂家注册登记在上海。现疑问于到底是要去上海的法院起诉还是南宁本地的法院起诉。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这个好理解,即该生产厂家的登记地或主要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即由上海的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为合同履行地、有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还有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除以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为 标的的合同外)。这对于本案上述情形来说,系属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还是上海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针对网购等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法院管辖上又做了具体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上述情形典型的“线上订立,线下交货”的情况,标的物是有行的商品,故应当属于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即由南宁的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L某,若想通过起诉生产厂家来维权,他可以选择去上海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南宁的法院起诉,具体可根据个人方便生活、工作、节约成本的角度去选择。

在这里,特别的想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进行进一步的解读。该条规定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即其规制是针对两种情形来划分的。一种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这是针对作品、录音录像、表演等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买受人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另一种则是针对要经过邮递、货运等方式交付的有形商品而言的,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法律之所以要这么细致地进行规定、划分,一个是基于当前互联网交易方式的盛行,另一个是考虑到现实中,针对大众的消费者而言,想要明确网络经销商的住所地本身就是比较难的事,这是从均衡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因为相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相对弱势,保护弱者是所有法律应有之善,这才是良法,有良法之治,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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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邓卓锋
  • 执业律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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