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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生育脑后出血致智力残疾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14 浏览量:0

妻子因生育脑后出血致智力残疾

李某、罗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李某系初婚,罗某系再婚。2006年,李某、罗某婚后生一女,同时,李某因怀孕、生产引发脑出血。2009年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系脑出血后智能损害。同日,李某在宣武医院进行智残评定测查,测查结果得分为16分,印象为重度智力残疾,李某失语,不能完成智力测查,仅能做智残评定。2009年4月,残疾人联合会为李某颁发残疾人证,证明李某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为罗某。

妻子残疾 丈夫以无法共同生活提出离婚

2009年5月,罗某以妻子怀孕期间脑出血,造成智力残疾,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当时法院作出调解书,夫妻共同存款85万元归李某所有,罗某再一次性给付李某生活帮助费15万元。

但是,离婚时李某已重度残疾,完全没有意识能力,已无法确认其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因而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共同财产均以罗某陈述之情况认定。罗某在庭审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仅为银行存款85万元,并无其他共同财产;罗某自称每月收入为8000元。

丈夫筹备新婚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而离婚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偶然发现,罗某竟然已选好再婚对象,正积极筹备再婚。且经初步调查了解,罗某在离婚时隐瞒其真实收入状况,隐藏、转移了其名下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海南马自达轿车一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一座,以及部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及债券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500余万元。于是,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分割罗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罗某辩称,当时调解离婚就是违法,离婚时李某已无行为能力,不能作出离婚意思。罗某还表示自己没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调解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双方协商同意的,且其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罗某还反驳说,李某家人对其有房有车是知晓的,在调解离婚时未提分割该财产应视为放弃。

法院判决七成财产为妻子所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罗某起诉离婚时,李某由于智力残疾,已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罗某应当如实陈述夫妻共有的财产,并应以照顾李某的原则进行分割。由于李某智力障碍不能正常表达意见,在分割财产时罗某没有如实陈述夫妻共有的车辆、股票及基金等财产,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应当认定其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共同财产的约7成归李某所有,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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