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刘琬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利用网站、手机短信发布虚假、侮辱信息,构成侵权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08-09 浏览量:0

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三次在其经营管理的北京同城分类网“北京分类信息"交友征婚"女士征婚/女找男友”分别登载了以下帖子:   1、《成熟女人的爱情》:交友目的:男性朋友;收入范围:5000以上;星座:魔羯座;婚姻状况:离异;身高:160;体重:52;闯荡商海十几载有一定经济基础,渴望真爱,条件不限为人正派。   2、《找个男人陪》:本人在商场打拼数十载积累了财富却丢了老公,我虽有万贯家财可寂寞难耐,孤独太可怕了,我就想找个男人,只要你对我好就行;   3、《38岁/找个男人去爱(朝阳区)》”:性别:女,年龄:38岁,38岁经商数十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独立住房,寻35至60岁的男士真诚就好。   以上信息均公示了王某的联系电话 ,自此王某收到无数陌生男人不怀好意(甚至是带着淫荡的声音)打来的电话和发来的短信,通话和短信内容大都极其淫秽下流。王某因多年经商,业务范围很广,生意繁忙,多年来一直使用此电话号码对外联系业务,而此电话只要开机便被陌生电话充斥,客户根本难以打入,造成原告业务量锐减,生意受到极大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王某由于接收太多淫秽下流的骚扰电话和短信,脑海里总是浮现陌生男人的淫笑声,再加上不明就里的朋友和客户对王某人品的怀疑,王某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刺激,内心极其痛苦,整天精神恍惚。   王某有丈夫有子女,从未离异,家庭生活幸福,被告未经审核便登载以上带有淫秽、色情、侮辱、诽谤信息的行为, 严重贬低了原告人品,侮辱了原告人格,侵害了原告名誉,导致原告业务、生活、精神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法律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王某聘请了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作为其诉讼的代理人,邹伙发律师经过调查确定了实施发布信息的马某,并在诉讼中依法追加马某为共同被告.现该案已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并未授权他人登载交友、征婚信息的行为,并公布王某手机号的行为,导致王个人信息泄漏,影响了王的正常生活,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另马向王发送的带有侮辱内容的短信侵害了王的人格尊严,造成其精神损害,综上,马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王的一般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马向王在网站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王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公证费1040。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刘琬琳律师

刘琬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134-0710-178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