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8年1月9日,萍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萍乡某房地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原告对萍乡某房地产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对该物业进行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购买了该小区商品房,并于2019年9月28日与原告签订《萍乡某房地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每月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自2020年6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至今已累计拖欠27个月。原告多番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至法院进行调解。根据被告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凭证及双方庭审陈述,认定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5200元的事实。被告由于在外地不经常回家,故觉得不用缴费,因此未依约支付物业费。经过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2023年10月底偿清全部欠款。至此,该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