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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致出租屋物品损坏 房东诉请赔偿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何某饲养的宠物损坏了租赁房屋多处物品,且拖欠房屋水电等费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依法判令:1、被告何某支付原告秦某电费706.25元、水费70.58元以及损坏物品重置费1875.17元;2、被告何某支付原告秦某拖欠的租金467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原告秦某(甲方)与被告何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中介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将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2、租金2800元/月,合同签订即日乙方支付首期租金2800元,每次租金于前期租金使用完毕的当日或之前3天交给甲方,已乙方推迟5天未按时交付出租金,视为乙方退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押金2800元;3、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若甲方或乙方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需双倍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退租,乙方须赔偿一个月租金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交纳了押金2800元。近期被告何某擅自搬离出租房房屋,但原告秦某发现尚拖欠水电费用。原告遂替被告结清了拖欠的电费706.25元及水费70.58元。同时,因被告使用期间饲养宠物,造成租赁房屋内多处物品损坏,原告重新购置共花费1875.17元。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被告何某在租期未满之时提前退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前退租,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仅为最后一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限正常届满的情况下,原告亦需将房屋另行出租,所以并不存在因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而未能及时安排后续租赁的损失。因被告已有2800元押金在原告处未退还,故除该2800元由原告没收不予退还外,对于原告诉请另行支付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使用期内产生的水、电费,其应承担。被告在承租期间对屋内物品未妥善使用,造成物品在外观或使用功能上的损坏,原告重置费用1875.17元,应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另主张的440元清扫费,因原告提供的房屋交付给被告时卫生状况的照片,因无被告签字,亦未作为租赁合同附件,故无法确认。且原告在租期结束后对房屋进行打扫亦属正常,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何某拖欠租金467元,原告秦某诉请其支付该部分租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原被告双方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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