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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房盼养老,却未得到妥善照料,老太能反悔吗?

老伴儿去世十几年后,老房遇上了拆迁,吴老太将属于自己的新房进户购买权送给了儿子,本指望儿子好好尽孝,为自己养老送终,未曾想“房走人凉”,儿子屡次与其发生争吵。吴老太后悔当初的决定,可白纸黑字已经签订,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吴老太与秦大爷结婚多年,生育二子一女。2004年,秦大爷去世。2020年,老夫妻俩名下的房子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18万余元。考虑到自己已年过八旬,需要有人精心赡养、养老送终,吴老太与儿女们商量,最终大家一致决定,拆迁款支付给二儿子秦二,安置的房屋由秦二进户购买,吴老太与其余子女放弃购买权,房屋今后由吴老太居住直到其百年。吴老太和子女们就商量好的内容签订了调解协议,还说好,由秦二进户购买的前提是秦二要尽到对吴老太的主要赡养义务。之后,秦二花费80万元购买了新的安置房并进行了装修,吴老太也如愿住进了新房。

  没曾想,入住还不到一年,吴老太和秦二的矛盾就接连不断。“拿拆迁款的时候说好留8万块给我做生活费的,到现在都没给我。他还一直嫌我房子用的不好,三天两头找我吵架。” 2021年5月,吴老太带着失望将秦二告上法庭,要求撤回赠与。

  庭审中,吴老太告诉法官,她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生活上接受秦二照顾的次数很有限,秦二常常与她争吵的行为也让她心灰意冷。秦二却称,安置房是其继承而来,并非靠赠与。虽然平时与母亲会有口角和分歧,但他并未对母亲撒手不管。至于母亲的8万元生活费,也是母亲同意由他使用的。

  法官经审理认为,吴老太与三子女就安置房购买权问题达成的约定,本质上系吴老太对其所有的财产性权利的赠与,且该赠与合同附加赡养条件,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吴老太现以秦二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秦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赡养义务,亦未能在纠纷发生后化解与吴老太之间的隔阂,故判决撤销调解协议中吴老太赠与秦二安置房的进户购买权。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不应带有目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吴老太原本期望用送房来得到更好的照料,安享晚年,受赠人秦二接受母亲赠与的同时也意味着托付与责任,但秦二受益后不仅未好好回报母亲,还让母亲陷入纷争,加剧精神上的负担,据此,法院认为秦二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判决支持了吴老太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官还提醒,子女赡养老人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赡养不应以父母财产相赠作为条件,不能让老有所养“变了味”,让父母亲人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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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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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了我很多的疑惑,我非常感谢律师的专业服务,我考虑清楚后,如果需要诉讼,肯定委托您帮忙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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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