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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理并调解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是江西省九江市武宁籍著名摄影家,中国航拍协会副主席、江西分会主席,其摄影作品曾获得过2019《国家地理》全球摄影大赛中国区人物类一等奖、2020国际野生鸟类摄影大赛银奖,并连年被评定为“江西省十佳摄影人物”。

  2019年年底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武宁县某酒店在其酒店大堂、吧台、包厢内外墙、餐具中大量侵权使用了原告《西海游龙》、《万绿丛中一点红》等七幅摄影作品。2020年8月知会被告侵权行为被告不要使用照片未果,原告于是向九江中院提起侵权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体为:1、拆除武宁县某酒店内侵犯原告《西海游龙》等七幅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全部侵权图片。2、禁止武宁县某酒店使用侵犯原告《西海游龙》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全部餐具,并销毁全部侵权餐具)。二、判令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在九江日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余万元。

  九江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告张某某系涉案七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武宁县某酒店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酒店中使用原告摄影作品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考虑到2020年受到新冠疫的情影响,餐饮企业陷入困境,被告的经营也同样遭受严峻的考验。随着2020年下半年疫情得到控制,逐步复工复产,特别是随着元旦、春节临近,餐饮企业将迎来经营的黄金时期。如果就案论案办理此案,认定被告侵权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特别是判令被告拆除其酒店内侵权摄影作品的装潢并销毁侵权餐具,虽然案件可以得到处理,但对被告的经营会造成重大影响,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九江中院民三庭在庭前积极组织调解、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在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原告放弃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并许可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继续永久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本案成功调解,圆满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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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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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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