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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信用卡信息牟利 身陷囹圄悔不当初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月底,被告人杨某彬找到朋友余某,欲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两张用其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要求余某同时提供和售卖用该银行卡姓名办理垫付充值100元话费的手机卡,并绑定该银行卡,余某表示同意。2019年1月30日,余某到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两张借记卡,用自己身份信息绑定办理移动手机卡,并充值100元,并以700元的总价卖给杨某彬。之后,杨某彬将该银行卡及手机卡转卖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彬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两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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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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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了我很多的疑惑,我非常感谢律师的专业服务,我考虑清楚后,如果需要诉讼,肯定委托您帮忙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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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