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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占道修围墙 妨碍邻里通行“不可行”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占用通道修建围墙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占用通道的围墙、门垛,排除妨碍。

  原告熊某等与被告蒋某同为东安县某村同组村民,1979年,被告于现址修建房屋,在门前开挖出一条通道,后危房改造时,又将通道扩宽。2018年2月,被告将围墙向东延伸修建,堵住了门前通道。被告所修该通道未取得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熊某等以蒋某将通行几十年的通道挖坑,修建围墙,导致行人、车辆不能通行为由,向村、镇干部反映纠纷问题无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原告熊某等与被告蒋某之间因蒋某修建围墙影响通行产生纠纷,该通道最初形成于1979年,虽系被告开挖通行,但三原告与被告均长久从此通道出入,已形成生产、生活习惯。遵从有利于方便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相邻通行关系的民法原则,法院认为,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围墙、恢复相邻通道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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