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太冲动了,没能控制住自己,真不该骂法官的,我知道错了。”4月17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众辱骂法官的沙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原告沙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沙县院立案庭速裁组,因承办法官告知无法通过电话、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周某,需要公告送达,当日无法开庭。李某无理地要求先判决后公告,法官解释应先公告后开庭,并需由原告垫付公告费。一听到要先垫付费用,李某更是气急败坏,突然大发脾气,并辱骂承办法官。而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承办法官道歉,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沙县法院认为,李某在诉讼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予以处罚。鉴于李某能承认错误并道歉,有悔过表现,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2020年4月30日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