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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企业倾倒污染废液 被判生态损害赔偿2.3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应急处置、生态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2.3亿余元(人民币,下同)。

  山东某新能源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一废弃煤井内。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导致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省政府确定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生产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导致案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2.3亿余元,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成武在发布会上介绍称,2018年,该省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16件,结案852件;依法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共4924件,审结4725件;审理资源、环保行政案件3613件,审结332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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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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