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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赊购瓷瓦及脊瓦 法院判决息纷争

吴某在原告刘某处赊购瓷瓦及脊瓦,欠货款145800元拒付。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五日内付清原告货款145800元;被告吴某应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19日,被告吴某在原告刘某处赊购瓷瓦及脊瓦。2018年3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58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仍拖欠货款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为被告吴某供应瓷瓦及脊瓦,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45800元,有欠条、送货清单及庭审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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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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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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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陕西-西安用户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