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冬梅律师

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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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能否向公司索要尚未回款的提成工资?

来源:谭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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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李女士与北京一家外资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职位为销售代表。双方约定,李女士除基本工资外,还可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回款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工资。

2010年11月,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最终诉至法院。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离开公司时尚未发生的销售回款中的提成工资。

庭审中,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李女士提成工资,理由是按双方约定,只要在李女士所负责的项目回款后,她才有权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工资。而事实上,李女士离开公司时,她负责的项目尚未回款,因此李女士不能享受提成。

对此李女士认为,正是由于公司违法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才导致自己没等到回款便离开了公司,因此提成工资的损失,也应由公司负担。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既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赔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李女士选择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认可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11月已经解除。在此时尚未回款的销售部分,李女士无权享有提成。

具体而言,首先,双方关于销售提成的发放条件,明确约定以回款为前提,那么在这个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获得提成。本案中,李女士离开公司时,尚未回款,因此李女士无权要求提成。

其次,回款需要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才能产生,如继续供货、售后服务、追款等等,劳动者离职,即意味着这些工作需要由其他劳动者继续进行,才能实现最终的回款,而已经离职的劳动者未进行后续的劳动,即要求获得提成工资,也违反公平原则。李女士离开公司后,没有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因此李女士无权要求提成

最后,违法解约赔偿金,本来就是对劳动者因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李女士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又要求其支付尚未回款的提成工资,缺乏依据。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既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单位解约,由单位支付赔偿金,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兼得。本案中李女士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约的赔偿金,又要求单位支付其离开公司时,尚未发生的销售回款中的提成工资,其行为因有悖公平原则,致使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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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谭冬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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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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